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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签发机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

1992年4月27日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三条规定,现将已核准授权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签发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未经核准授权的机构,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不准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签发机构名单

 

  一、签发政府间双边协议规定的原产地证机构

  1、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天津市对外贸易局

  3、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4、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5、内蒙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6、辽宁省对外贸易局

  7、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8、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9、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0、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1、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2、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3、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4、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5、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6、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7、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18、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9、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0、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1、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2、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3、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4、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5、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6、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7、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8、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29、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30、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31、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32、青海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34、对外经济贸易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机构

  1、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3、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4、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5、内蒙古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6、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7、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8、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9、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0、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1、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2、宁波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3、安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4、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5、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6、江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7、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8、河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湖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0、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1、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2、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3、海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4、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5、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6、重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7、贵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8、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9、西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30、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31、甘肃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32、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33、宁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34、新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三、签发一般原产地证、加工装配证及转口证机构

  (一)商检局系统

  本附件“二、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机构”中所列的三十四个机构。

  (二)贸促会系统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春市分会

  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分会

  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都市分会

  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

  7、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分会

  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分会

  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分会

  10、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分会

  1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分会

  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甘肃省分会

  1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哈尔滨市分会

  1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分会

  1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北省分会

  1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省分会

  17、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省分会

  1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

  1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南省分会

  20、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

  2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西省分会

  2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吉林省分会

  2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

  2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

  2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市分会

  2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分会

  27、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分会

  2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岛市分会

  2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

  30、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省分会

  3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省分会

  3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分会

  3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沈阳市分会

  3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分会

  3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分会

  3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

  37、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武汉市分会

  3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会

  3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厦门市分会

  40、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西安市分会

  4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云南省分会

  4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分会

  4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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